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十個問題
- 來源:
- 暢捷通好會計
- 作者:
- 孟峰
- 發布時間:
- 2018年07月1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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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28號公告,主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該公告一經發布,引起廣泛關注。下面,筆者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頒布后常見的十個問題,來進行簡要的分析。
01
稅前扣除憑證不僅僅指發票!
通常,大多數會計都認為稅前扣除憑證只有發票,其實這是個誤區。28號公告再次明確:稅前扣除憑證不僅僅指發票。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總局所得稅司官員在《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凸顯九大亮點》一文中也給出了權威性總結:《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旨在為納稅人提供實際操作指引,消除以往“發票是唯一稅前扣除憑證”的理解誤區。
企業經營活動的多樣性決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如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作為內部憑證可以用于稅前扣除;
發票是主要的外部憑證,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02
什么情況下需要發票?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即:支付費用,應交增值稅的,必須取得發票;無需交增值稅的,憑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也是可以扣除的。
特別注意:對個人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勞務支出,不需要發票,只需收據,但收據要寫上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
什么情況下無需辦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03
什么情況下無需發票?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一條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除了前面說的,個人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勞務支出,不需要發票以外,最常見的無需發票的情況總結如下圖:
04
只有發票還不夠
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
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05
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所得稅扣除憑證!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里特別要注意:填寫不規范的發票屬于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所得稅扣除憑證。
什么是填寫不規范?常見以下情況:
1、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2、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3、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壓線,票面信息超出紙質發票邊緣;
4、應當備注而未備注的;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應當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5、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寫購貨方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6、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
06
取得所得稅扣除憑證的時間?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除了我們熟悉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又增加了一個補救的期限,即第十五條的規定。
07
過期無法取得怎么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08
調增后又取得,如何處理?
第十七條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09
可以不提供發票的特殊情況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10
分割單的應用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首次在總局文件中給予明確。在一定條件下共同支出可以憑分割單進行稅前扣除,將可有效簡化企業的稅務處理。